2月24日
近年來
《辦法》規(guī)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適用本辦法
。明確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保護權益與防范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法律《辦法》明確
《辦法》附件為標準合同范本,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相關定義和基本要素